贵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记载规定(试行)
发布人:赖萍  发布时间:2019-07-10   浏览次数:3783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贵大研〔2014〕13号

直接连接符 1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记载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现将《贵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记载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记载规定(试行)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

贵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记载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要求学校制定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办法,加强对授课质量的监测和评估。现根据文件要求,修改了贵州大学研究生课程记载方式,制定本规定,这是与国内外一流高等学校成绩计分体系接轨的措施,有利于学生评教和教学质量提高,有利于奖助体系等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的实施。

一、研究生课程成绩记载方法

采用十一级记分制,等级、绩点与百分制分数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等级

A

A-

B+

B

B-

C+

C

C-

D

D-

F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百分制参考标准

90-100

85-89

82-84

78-81

75-77

71-74

66-70

62-65

60-61

补考合格60

59以下

(1)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


一门课的学分绩点 =绩点×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 =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2)研究生成绩等级及要求

以 A、A‐、B+、B、B‐、C+、C、C‐、D、D‐、F 十一个成绩等级记载,各成绩等级规定如下:

    “A”成绩等级不超过该门课程修读人数的10%,“A-”成绩等级不超过该门课程修读人数的20%,“B”及以上成绩等级累计不超过该门课程修读人数的70%。

(3)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中仍然以百分制成绩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后台将自动转换为等级制并计算绩点。

(4)必修环节(实践和学术活动等)的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制[P(合格)、F(不合格))记载。

(5)补考成绩按“D‐”等级记录;缓考和重修成绩按实记载,但缓考和重修成绩一般不给“A”、“A-”等级。

二、研究生课程的缓考、补考、重修

(1)缓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

(2)补考。研究生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可补考一次,如补考合格,成绩按“D‐” 记载,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3)重修。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允许只重修该门课程一次,该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分数记载,原则上不给“A”、“A-”等级。

三、本规定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四、本规定由贵州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