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研究生补考、缓考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保证研究生毕业论文阶段的工作顺利进行,申请补考、缓考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或学院(专业课程)组织单独的考试,具体要求如下:
1、补考、缓考的课程为上学期的考试课程。申请补考、缓考的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补考、缓考申请表》,将导师签署同意意见后的《补考、缓考申请表》于开学后的第一周送所在学院。教务员应认真审核《补考、缓考申请表》中的考试类别、累计补考的学分数、考试次数,并于开学后的第二周送研究生院办理补考、缓考手续,不办理手续的研究生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2、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位课程允许补考1次,非学位课程允许补考2次。补考不及格、不合格的学位课程,随下一级研究生考试,不再单独安排考试。学位课程第一次补考后、非学位课程第二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研究生院、学院不予受理其补考、重考的申请;
3、硕博连读研究生有补考课程者将取消其硕博连读研究生资格,转为硕士研究生,补考的课程门数、学分数转入硕士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经研究生院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参加缓考的课程考试,成绩按正常登录;考试作弊者经研究生院同意准予参加一次补考,成绩按补考成绩登录;
5、补考的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的第四周进行;
6、课程合格、及格的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按《贵州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7、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8、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
二OO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