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发布人:赖萍  发布时间:2019-07-10   浏览次数:391

         贵州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促进研究生学术创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维护学校学术声誉,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和学术环境,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以及《贵州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贵大发[2009]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贵州大学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及已经毕业但在校期间有学术失范行为的研究生。

第二章 学术道德基本规范

第三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维护科学诚信,以坚守学术道德为己任;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学风,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

(三)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尊重他人的辛勤劳动和学术贡献;

(四)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和廉耻观,自觉抵制研究工作中沽名钓誉、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五)能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一)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二)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未经导师同意,署名贵州大学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未经他人同意,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时使用他人署名;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时标注项目资助信息;

(三)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经济价值及社会影响,造成不良后果;

(四)将他人的数据、资料、观点构成本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引用他人研究成果不注明出处;

(五)对有关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未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以媒体、网络或其他方式向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六)以非正当手段干预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评定等;

(七)由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学位论文,或在撰写各类论文中有不正当交易;

(八)侵占、抄袭、剽窃、盗用他人的学术成果,包括未经发表的研究材料与方法、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九)盗用、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名及其他评定(或鉴定、审批)意见,伪造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虚假学术经历、学术成果、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

(十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原始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十二)毕业离校后继续发表在校期间取得的成果或申报专利、奖励时,侵犯学校及导师的知识产权;

(十三)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十四)协助他人进行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十五)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第五条 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研究生,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并依照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将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已获相关奖项、取消申请相关奖项资格、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理:积极配合对其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有成效的;主动挽回损失并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认错态度诚恳、积极并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理: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违反实施细则第四条两款以上行为的;及以其他方式和行为阻碍学校调查处理的。

(四)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在读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按《贵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1号)相关规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七条已获得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事后被发现的,情节轻微的通报其工作单位;情节严重的除通报其工作单位外,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贵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1号)相关规定,取消已授学位。

第八条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视情节轻重和关联度,对其指导教师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处理程序

第九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或投诉,由研究生所属培养单位进行初步调查;

(二)培养单位在调查确认基础上,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

(三)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研究生,研究生院进一步核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

(四)研究生院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按《贵州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的校纪处分,由研究生院依据本办法及《贵州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做出。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研究生的撤销学位处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贵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做出;撤销研究生学位的决定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第十二条 在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研究生作出正式处分决定前,由研究生院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研究生院应在接到申诉书后15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对其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的,可于处理决定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