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贵大研〔2014〕13号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记载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现将《贵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记载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记载规定(试行)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
贵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记载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要求学校制定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办法,加强对授课质量的监测和评估。现根据文件要求,修改了贵州大学研究生课程记载方式,制定本规定,这是与国内外一流高等学校成绩计分体系接轨的措施,有利于学生评教和教学质量提高,有利于奖助体系等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的实施。
一、研究生课程成绩记载方法
采用十一级记分制,等级、绩点与百分制分数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等级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F |
绩点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3 | 1.0 | 0 |
百分制参考标准 | 90-100 | 85-89 | 82-84 | 78-81 | 75-77 | 71-74 | 66-70 | 62-65 | 60-61 | 补考合格60 | 59以下 |
(1)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
一门课的学分绩点 =绩点×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 =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2)研究生成绩等级及要求
以 A、A‐、B+、B、B‐、C+、C、C‐、D、D‐、F 十一个成绩等级记载,各成绩等级规定如下:
“A”成绩等级不超过该门课程修读人数的10%,“A-”成绩等级不超过该门课程修读人数的20%,“B”及以上成绩等级累计不超过该门课程修读人数的70%。
(3)研究生教务管理系统中仍然以百分制成绩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后台将自动转换为等级制并计算绩点。
(4)必修环节(实践和学术活动等)的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制[P(合格)、F(不合格))记载。
(5)补考成绩按“D‐”等级记录;缓考和重修成绩按实记载,但缓考和重修成绩一般不给“A”、“A-”等级。
二、研究生课程的缓考、补考、重修
(1)缓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
(2)补考。研究生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可补考一次,如补考合格,成绩按“D‐” 记载,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3)重修。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允许只重修该门课程一次,该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分数记载,原则上不给“A”、“A-”等级。
三、本规定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四、本规定由贵州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