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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州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贵州大学研究生管理处
贵大研工[201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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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贵州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8年9月7日
贵州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规定
第一条 开展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研究生深入实际,了解社会,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综合素质。为规范和促进研究生会实践活动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培养、锻炼、检验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贵州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可由培养单位另行制定管理规定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社会实践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参与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
2.参与研究生培养单位或导师项目课题赴基层开展活动;
3.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
4.参与大型省级以上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
5.担任兼职辅导员1年以上。
第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应在不耽误正常教学的原则下进行。
第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团队或个人应在实践期间保持谦逊、虚心和礼貌的态度,充分展现我校研究生良好精神风貌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 社会实践活动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社会实践活动须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五个学期开学前完成。其中流程参见当年具体实施方案并且及时完成网络、书面等各项填报任务。
第八条 社会实践经费采取学校、培养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各培养单位可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
第九条 学校的研究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获准立项的校级社会实践课题并奖励社会实践优秀个人、团队和优秀指导教师。
第十条 参加社会实践的团队和个人可以接受实践单位提供的往返交通费和在当地的食宿费,但不得向实践单位索要劳务费、技术咨询费等。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后应填写《贵州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表》(系统填写生成)并撰写社会实践报告。接收单位对其表现及完成任务的情况作出书面评定。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考核由组织单位负责,主要以研究生提交的社会实践成果和《贵州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考核表》为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暑期社会实践考核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组织,根据研究生实践队在实践活动中的表现和提交的实践成果质量,择优评定优秀集体及个人。
第十四条 暑期社会实践的实际参与时间至少一周以上,并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社会实践考核为不合格:
1.暑期社会实践时间未达到本规定第十四条者;
2.未完成实践任务者;
3.未按要求提交实践成果或实践成果未通过者;
4.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
5.其他不符合实践要求者。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2018年9月开始执行,原《贵州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责解释。